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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生院关于研究生公寓管理的规定
2009-08-16 | 作者: | 【 】【打印】【关闭

  为维护学生公寓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,制定本办法,用于处理各种违反学生公寓管理制度行为。 

  1、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,私自调换房间住宿者,当事人调回到原来的住宿状态,给予通报批评直至警告处分。

  2、在公寓内私自留宿外人者,按住宿天数缴纳住宿管理费,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3、擅自将公寓床位或房间出租或转让者,没收非法所得外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4、使用各种灶具和电热器(电炉、热得快、电热杯、电水壶、电褥子、电饭煲等)者,没收违规使用器具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5、私自改动电源线或开关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6、在公寓内焚烧纸张或其它物品者,存放易燃、易爆和有毒物品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造成损失者,负责赔偿;造成严重后果者,给予勒令退学处分,追究法律责任。

  7、在公寓内随地吐痰、乱写、乱画、乱贴、乱扔废弃物、乱倒剩饭菜、乱泼水者,给予通报批评。屡犯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8、丢失、损坏公寓内家具及设施者,照价赔偿;故意损坏或擅自拆卸者,照价赔偿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9、损坏公寓楼的公共设施者,照价赔偿;故意损坏者,照价赔偿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10、擅自移动公寓楼内的防火器材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;故意破坏防火器材者,照价赔偿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
  11、违反作息制度无理取闹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12.、在公寓内不得饲养或带入宠物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13、在公寓内打麻将或聚众赌博者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  14、辱骂管理人员者,给予记过处分;殴打管理人员者,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  上述各款,视违规情节,量度处理程度;屡教不改,加重处分。

 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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